鞍山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28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采购,是指使用我会财政预算资金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综合办公室及业务部门。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各类采购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实施采购:

(一)采购计划已获批准;

(二)采购项目的预算经费已落实;

(三)按规定履行项目论证、审核、审批、备案的相关手续已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机关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由于机关人员少,小组组长由分管综合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副会长担任,成员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和相关业务负责人及机关纪检工作负责人组成。纪检工作负责人作为采购监督人,全程参与采购监督。

第七条 职责

(一)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采购工作,研究、制定、审议、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采购工作的具体事宜,承办日常采购工作;

(三)采购监督人对采购范围、评审过程、价格、采购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对发现违纪、违法、违规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八条 采购组织形式为集中采购及自行采购。

第九条 集中采购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的范围是对同类品目或同一货物、工程、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限额标准的。

第十条 自行采购是由本单位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自行采购的范围是对同类品目或同一货物、工程、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50万以下的。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采取的采购方式由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行采购的方式有:询价、政府网上商城采购和直接购买。

 

第四章  采购计划及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采购计划

综合办公室于每年9月上旬,统计次年所需实施的采购项目,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编入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采购计划备案

年初预算中超5千元的采购项目需报纪检组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采购计划审批流程

各部门采购需求均要报综合办公室,填写采购计划审批单,填写项目名称、项目概述、采购物品技术参数,分别由采购经办人、业务工作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审批后涉及集中采购的由综合办公室将计划录入至政府采购网,自行采购的无须录入政府采购网。涉及网上商城采购计划的审批按照网上商城采购流程执行。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的实施

对同类品目或同一货物、工程、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标准的,需进行集中采购。按照鞍山市政府采购流程,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求选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自行采购的实施

(一)直接购买

采购金额1千元以下,且政府采购网上没有的采购项目需由综合办公室书面请示采购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直接进行采购,优选京东、淘宝等正规的网上购物平台,事后按财务制度报销,减少优亲厚友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廉政风险。

(二)询价

对同类品目或同一货物、工程、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1千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询价的方式组织采购。

1、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的,由业务部门负责人与综合办公室共同进行市场调研,取得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信息及相应市场价格信息;

2、由采购小组按照调研情况确定邀请的单位名单(须3家以上)报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采购监督人全程监督询价,询价确认单由询价小组和监督人签字审核。

(三)政府网上商城采购

购买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内的物品时,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网上商城采购原则上每月集中购买一次,由综合办公室填写办公用品需求表,经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在网上商城购买。

第十八条  关于涉密采购,按《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第五章 委托代理机构的选取

 

第十九条  机关采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的方式公开征集委托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代理机构负责公开征集,公开征集信息在网站发布,评分采取质量优先法,确定入围三个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入围结果在网站公示7日后签订框架协议,服务期限为2年。在服务期限内,通过轮候的方式确定每个项目的代理机构,轮候顺序由采购小组统一记录。

第二十二条  框架协议期间代理机构如有招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我单位有权取消协议,并按征集时评分顺序递补入围,递补入围情况在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服务到期后,按照此流程重新进行公开征集。鉴于目前我单位无50万以上采购项目,故暂不确定代理机构。

 

第六章 采购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成交供应商委托代理人依据《合同法》及采购、响应文件约定的内容,自成交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

 

第七章  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  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采购小组成员组成。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工程送达,验收小组对货物、工程进行审验,并在验收单签字。

第二十七条  根据物资的性能和特点不同,可以采取一次性评审,分批送货或随要随送。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经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按采购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八章 资产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采购结束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

第三十条 项目采购招标的计划、各类表格、评审报告、合同、验收报告等各类资料均应按“一案一档”进行归档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财政部门确定。如有调整,采购小组将发布通知进行明确。

第三十二条  使用专户、工会资金采购参照此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