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红十字会部门预算
(2017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鞍山市红十字会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红十字会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 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三、 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四、 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五、 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预算表
八、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 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二、 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三、 “三公”经费预算表
十四、 “三公”经费预算明细表
十五、 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红十字会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红十字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标志使用办法》,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
(二)传播国际红十字运动知识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三)开展备灾救灾工作。依法组织社会捐助,经省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并通过总会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发出救援呼吁,接受国际援助并监督其使用;管理备灾款物及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参与组织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工作。
(四)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和特殊行业救护培训;负责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宣传、动员、组织及血样采集工作;负责人体器官移植、遗体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五)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六)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协助政府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七)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的友好合作与交流;负责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及查人转信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委托交办事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鞍山市红十字会无下属二级单位,故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只是本单位的预算。
第二部分 鞍山市红十字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件:鞍山市红十字会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红十字会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红十字会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红十字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社会保障和住房改革支出等。鞍山市红十字会2017年收支总预算269.2万元。
二、关于鞍山市红十字会2017年基本支出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预算数87.2万元,按经济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51.2万元、养老保险9.2万元、职业年金3.7万元、公务接待费0.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会议费0.2万元、定额内其他商品服务支出4.1万元、培训费0.3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0.9万元、工会经费0.9万元、公务交通补贴费6.4万元、职工个人取暖费0.9万元、住房公积金5.5万元、购房补贴0.7万元。
三、关于鞍山市红十字会2017年项目支出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预算支出中的项目支出预算数18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5万元,主要是宣传培训所需业务费80万元、建设红十字文化广场15万元;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非税支出57万元,主要是捐款救助55万元、救护培训费2万元;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30万元,主要是公益性救护培训费30万元。
四、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及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2017年收支总预算269.2万元,2016年收支总预算293.6万元,比上年减少24.4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基本工资调标、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减少宣传培训所需业务费项目的预算。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6万元,主要用于:标准商品服务支出4.8万元,工会经费0.9万元,交通费9.4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0.9万元。
五、关于鞍山市红十字会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5万元。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0.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16年减少0.3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17年无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及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故公开表中这三张表为空表,特此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红十字事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红十字事业(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红十字事业(款)其他红十字事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红十字带来方面的支出。
10. 城乡社区事务(类)政府住房基金支出(款)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支出(项):反映房管机构转制支出等。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反映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13.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各部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